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231民初436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人民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2278L。
法定代表人:黄中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波,男,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波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孔飞飞
书    记    员     张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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