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终1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227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波,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务,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9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67977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项江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