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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652号之一 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西区工业区联丰路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WLPGH7E。 经营者:***,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滴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广东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江南街7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60843516T。 法定代表人:梁缉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与被告***、广东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于2023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86元,减半收取3271.93元、财产保全费2267.95元,以上合计5539.88元(此款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众兴木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