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3民初3394号
原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被告:赤峰恒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
法定代表人:管跃海,经理。
***与***、赤峰恒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0元,减半收取计2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