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恒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3779号原告:赤峰恒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恒业建筑工程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管跃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铁西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宁城县党政综合楼15楼。法定代表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祥,男,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办事员。原告赤峰恒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一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恒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邮寄费44元,合计632元,由原告赤峰恒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