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1087168331E,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10月9日本院以(2020)鲁092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21年3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并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经本院的网络查控,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0余元,并冻结若干银行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工作地点,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并且因疫情原因,无法实施拘留。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