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21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魏庆标,总经理。、。
被告:丁祖祥,男,汉族,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援,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罗建营,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丁祖祥、***、罗建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四被告的电子送达方式和邮寄送达地址,向四被告分别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电子送达***、罗建营未予确认,邮寄送达***、罗建营被邮政专递以“未联系上收件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回,本案无法采用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一水
人民陪审员  于长法
人民陪审员  于鹏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