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238号之一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4479401Y。
法定代表人:侯新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静会,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57623642。
法定代表人:魏庆标,经理。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64961.28元及利息(利息以664961.2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