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89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57623642。
法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