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89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57623642。 法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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