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其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