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6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57623642,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3楼;电话:13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1月01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266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58040.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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