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95号
原告:***,曾用名程丕文,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辉,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虓,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工程师,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9号金龙苑小区A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2725708G。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远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