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3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草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和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9号金龙苑小区A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市府路(卷烟综合大楼)。
诉讼代表人:刘克安,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娟,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艳,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烟草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草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3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朝友
审 判 员 郜帮勇
审 判 员 曾俊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洋
书 记 员 向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