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中楚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执异2号
申请人:***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349号金龙苑小区A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2725708G。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继峰,***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会计。
申请人:**,男,苗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咸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住咸丰县。
***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其在咸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程款(限额3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受理***与***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后,依***申请对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在咸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程款(限额30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现该案正在诉讼中。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在咸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程款(限额300万元),是被申请人***与***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依***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是本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人申请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楚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熊国华
审判员  邓江陵
审判员  袁远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