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武汉永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世纪华鑫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582号
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才,湖北天明(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纪华鑫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波,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西。
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华鑫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