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7340号
原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519R。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朱红西,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2314431N。
法定代表人:朱红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西、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正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