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2475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建华,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琰,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治,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系公司律师。
被告:武汉市可可宏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鲁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义术,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应城市。系广水四馆三中心机电部负责人。
被告:黄建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武汉市可可宏瑞劳务有限公司、黄建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为承担用工保险责任的单位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武汉市可可宏瑞劳务有限公司、黄建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大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