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芳,女,系**之母,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庆元,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芬,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市政工程公司在《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中载明公司系因**多次不经过领导审批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市政工程公司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载明,员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旷工10天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擅自离岗与旷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否存在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其生病期间是否向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是否达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相关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陈蔚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贺玉琼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