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治,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琪,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众合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268号摩尔城1栋1605室。
法定代表人:方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施工公司)、武汉众合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与谁成立劳动关系?***主张与市政施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一审审理中也依法追加分包人众合勤公司参加诉讼。应查明市政施工公司、众合勤公司以及陈自森对***的用工管理、陈自森与众合勤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海波
审 判 员 陈蔚红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利钦
书 记 员 朱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