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湖北钎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钎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区大道以南、百兴街以东全景外滩C区第一期8幢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西。
上诉人湖北钎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钎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钎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迟
审 判 员  王丹红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 丹
书 记 员  谢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