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267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驰,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西。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进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实慧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