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12529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驰,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朱西红。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许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