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40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明,重庆市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华大道**路华苑小区**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835410。
法定代表人:史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丰都县交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668906611X。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
原告***与被告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浩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文小华
书 记 员 刘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