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575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代表人:才智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大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B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74284。
被执行人:重庆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77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152213。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重庆大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8022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XX兰、***支付12535768.47元。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大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渝0105执575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