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64号
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884K。
法定代表人**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重庆大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B座20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大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鹏
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