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11031220110062)。现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所查封的采矿权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1103122011006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