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839号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委托代理人:***,男,系被告丈夫。 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