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839号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委托代理人:***,男,系被告丈夫。
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