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732号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3701088738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