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734号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滨河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6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现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已经履行了诉求的全部款项,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美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