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442号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地厚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