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诚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02执630号
申请人福建诚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1日,畲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人福建诚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9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602执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