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21民初272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奕天,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良,广西桂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永佳大厦**。

原告***与被告***、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核实被告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肇艺

书 记 员  檀璇镁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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