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3204号
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普天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3栋1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