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财保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27809X。
法定代表人:朱长彪,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贵,该公司法务部专员。
被申请人: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3栋1单元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7369069A。
法定代表人:高峻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皖1181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现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