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6691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乡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3栋1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946元,由原告安徽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