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19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超然路大书堂沿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1756H。
法定代表人:王乐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乐资,男,1976年9月7日生,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乐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著森,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乐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财产保全费45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