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19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超然路大书堂沿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1756H。
法定代表人:王乐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乐资,男,1976年9月7日生,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乐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著森,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乐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财产保全费45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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