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53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超然路大书堂沿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17556H。
法定代表人:王乐资,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907090200016200329331,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1.93元。现因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70902000162003293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636.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别怀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