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资、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92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克美,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超然台大书堂沿街房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资、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跃东

审 判 员  王有森

人民陪审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