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92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克美,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超然台大书堂沿街房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资、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跃东
审 判 员 王有森
人民陪审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