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乐资,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诸城市繁荣家园**。组织机构代码:16971175-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乐资、***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144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乐资、***、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樯
审判员 王重明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