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1870号
原告:诸城市日盛建筑机械服务部,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
委托代理人:***,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超然路大书堂沿街41号。
被告:***,男,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日盛建筑机械服务部与被告诸城市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新的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诸城市日盛建筑机械服务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沈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