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3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丘县沈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普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学习,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网河南省供电公司沈丘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丘县沈星电力有限公司与***、***等2人、国网河南省供电公司沈丘县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民终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2日向再审申请人沈丘县沈星电力有限公司发出传票让其参加10月29日的听证,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沈星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冯童
审判员多甜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