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民初6688号
原告:***,女,1958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祥,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原告***诉被告***、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金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