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民初3114号
原告: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大书堂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培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超,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城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金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