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522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库山乡平安街11排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
被告:***,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