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4698号
原告:日照中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祥进,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荣宝,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日照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照中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中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祥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毕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