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22民初198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库山乡平安街11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7961869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住所地莒县文心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EN2600。 经营者:***,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城阳街道前城子村317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执行人):莒县城阳街道前城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前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56666U。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建筑公司)与被告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第三人莒县城阳街道前城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前城子村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前城子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邦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莒县城阳街道西关社区前城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楼(锦绣前城西临)即北起第一座东数第一单元6楼西户房屋享有所有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及城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签订了《西关社区前城子村棚改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第三人**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前城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垫付资金,约定村集体剩余房屋未处置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以对抗乙方垫资所产生的风险。合作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和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涉案工程,在建工程在交付被告之前属于原告所有。并且山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把和第三人合作协议的权利转给了原告,故原告对于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本院(2021)鲁1122执6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原告提出异议,本院以(2022)鲁1122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的原告的异议。 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西关社区前城子村棚改项目合作协议书》缺少丙方城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字**,该协议至今仍未生效;2.山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即使签订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3.本案原告只是建筑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2020年11月6日三方协议书系无效协议,本案原告不能承接山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和项目开发,其只能作为施工企业与山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商讨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款,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4.根据《西关社区前城子村棚改项目合作协议书》第1.2约定山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对工程仅仅享有债权,不存在优先受偿权,更没有所有权;5.涉案工程系本案第三人建设,其所有权系属于村委,原告不可能享有所有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前城子村合作社述称,涉案房屋是原告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与前城子村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11月3日,本院以(2021)鲁1122执6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前城子村合作社在本村安置楼(锦绣前城)北起第一座楼东数第一单元六楼西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鲁1122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邦泰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邦泰建筑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0年1月6日,前城子村合作社(甲方)**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及城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丙方)签订一份《西关社区前城子村棚改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和乙方合作开发前城子村合作社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乙方垫付资金……。1.3垫付资金的偿还:上述甲方代为垫付的资金,由乙方确认后优先从村集体收入中支付。包括村集体剩余安置房屋处置收入及棚改房国家扶持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村集体收入。乙方代或协助甲方申办全部行政审批手续,审批费用由乙方垫资,由甲方偿还并按照约定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村集体剩余房屋未处置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以对抗乙方垫资所产生的风险。第三条合作的土地约定,甲方用于合作的土地位于北坛西路以北前城子村已拆迁未建设的土地。上述土地在乙方完成甲方旧村改造垫资**并交付使用后,取得使用权。甲方逐级报请县政府按程序变更为住宅用地并依法出让给乙方,甲方以该片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偿还乙方垫资拆迁、**等资金及利息。该协议书未约定城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权利义务,该居民委员亦未在协议中**、签字。 2020年3月6日,前城子村合作社(甲方)与邦泰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城阳街道西关社区前城子村城阳街道前城子村村民安置楼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37476691.97元,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3月6日。 2020年11月6日,前城子村合作社(甲方)**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及邦泰建筑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经三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将《西关社区前城子村棚改项目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以及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乙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接。现前城子村村民安置楼项目工程已竣工交付。 本院认为,城阳街道前城子村村民安置楼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城阳街道西关社区前城子村,根据《西关社区前城子村棚改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土地在山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完成旧村改造垫资**交付使用后,取得使用权,前城子村合作社逐级报请县政府按程序变更为住宅用地并依法出让给山东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前城子村合作社以该片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偿还睿麒置业有限公司垫资拆迁、**等资金及利息,涉案安置楼土地属前城子村合作社所有,故涉案房屋属前城子村合作社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尝。”本案中,如前城子村合作社未向邦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协议将城阳街道前城子村村民安置楼项目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尝,即使邦泰建筑公司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尝权,其享有的是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综上,邦泰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