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库山乡平安街11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79618693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住所地莒县文心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EN2600。
经营者:***,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审第三人:莒县城阳街道前城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前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56666U。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上诉人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莒县鑫盛阀门经营部及原审第三人莒县城阳街道前城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