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522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库山乡平安街11排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 被告:***,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