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亚武西区。
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7626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