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82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
被告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
被告晁文斌,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与被告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伍晓辉